开平集体商标续展要注意哪些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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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集体商标续展要注意哪些细节?

作者:江门信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5-26 08:27:36

江门商标注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如下:

一、与他人在先商标注册申请相近似虽然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已经开放了商标查询系统.但是中国商标网上所提供的商标查询服务存在一定的不足。

1、该系统存在盲查期.对于盲查期内提出的注册申请无法通过该系统查询。

2、虽然该系统可以较为准确地查询出在先注册的相同商标,但是对于近似商标的查询仍存在较大的不足。

3、该系统是通过对图形要素的描述来查询图形商标的。由于查询者与商标信息录入者对商标构成要素的认识不同,使得商标查询系统仍不能准确查询图形商标。

4、该系统对于商标使用商品类似性的查询只能精确到类别,无法精确到每一件商品,无法准确的查询到类似群组的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在审查过程中对于近似商标与类似商品的判定依靠审查员的自由裁量权、尤其是图形商标并无严格统一的审查标准。即使对在先注册商标的准确查询,商标局也有可能依据《商标法》第30条予以驳回。

二、缺乏显著性根据《商标法》第1l条规定,说明使用商品特征、品质的标识不得作为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基本原理,根据商标与使用商品的关系分为臆造商标、叙述商标、指示商标。叙述商标和指示商标与商标使用商品关联性较强,很容易被认定为对商品特征的描述而驳回注册申请,该类商标在注册中存在一定风险。对于臆造商标,虽然其与商标申请使用商品关联性较低。但是实践中当一件商标的知名度达到一定程度后,申请人为了保护该商标的市场价值。往往将其在所有的商品类别上注册,这时就产生一定的风险。

最近这些年来,我国的商标被不断的大量注册,从而导致了江门商标注册的难度越来越高。由于商标注册很困难,很多企业迫于无奈都去选择购买商标,而现在市场上商标的价格是非常昂贵的,这无疑给企业增加了额外的负担。难道真的就没有办法提高我们的商标注册成功率了吗?

绝招一:商标的近似查询要仔细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只要我们用心留意,不难发现导致我们注册商标失败最常见的原因便是:因商标相同或者与他人的近似而导致的商标注册失败。所以在我们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前,需要仔细检查和您商标比较相似的情况。企业或者个人可通过登录商标局指定网站进行商标查询,通过商标登记注册的情况,了解准备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这就会大大降低商标注册风险,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

绝招二:商标取名要有诀窍商标,对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好的商标名称可以帮助企业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甚至有可能决定着企业的长远发展,但是,不是所有高端大气上档次的名称都可以作为商标被注册。企业要是使用了国家名称、国徽、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缺乏显著性的名称作为商标注册,那么将无法通过商标局的审查,最终导致企业商标注册失败。因此,企业在选择商标名称的时候,要考虑到名字好听、好记、具有显著性等问题,这样才能顺利通过商标局的审查,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绝招三:商标类别要准确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类别是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不可避免的一个环节。商品及服务分为45个大类别和若干小项,企业或者个人需要尽可能谨慎、准确地选择商品或服务所属的类别,明确指定该商标的保护范围。如果申请的类别不对,不仅商标无法起到维护企业和个人合法利益的作用,在商标注册时也有很大可能这个问题造成商标注册失败。

绝招四:组合商标需要分开注册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声音等要素都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其中,单纯的使用其中一种要素作为商标申请的叫做单一商标,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叫做组合商标,比如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等等。组合商标具有图文并茂、形象生动、易于识别等优势,组合商标大大节省了分开注册的费用,因此得到了企业和个人的广泛认可与使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只要其中一个构成要素造成了相同或近似,那么整个商标都将被驳回,最终导致商标注册失败。

绝招五:商标驳回复审要及时造成商标注册不成功的原因有很多,除了来自申请人自身的主观原因,在商标申请过程中也客观存在着很多无法避免的原因,如查询的空白期、商标审查的主观性等等,企业或个人难免会遇到申请被驳回或被异议的情况,但这并不代表商标无药可救了。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收到通知的15日之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企业或个人在接到了商标被驳回的通知后,要及时做好驳回复审的准备。时间就是金钱!

对于企业而言,我的商标该注册哪些类别,往往是一个头痛而难以抉择的问题。选的类别太少,可能被其他企业恶意抢注;选的类别太多,是否又没有必要?如何有针对性地选择商标类别,从创业开始就做好商标布局工作。江门商标注册类别,是注册全类别或者尽可能多类别好还是按需只注册相关类别好,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一、观点:商标注册,注册相关类别好当你已经准备为自己的企业注册商标后,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在哪些类别进行注册。是的,因为根据《商标法》规定,你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现行的商品分类表一共有45个大类别,像化工原料、服装、电子设备、厨房用具、饮料等都属于不同的类别。当然,商标注册选择的类别选择也不是越多越好,选择是讲诀窍的。首先,你要选择注册公司目前经营的业务范围的类别。例如:你是互联网公司,必须要选择注册第9类计算机硬件、第35类商业经营、第42类软件的设计与开发。其次,你要选择未来公司可能涉及的领域。例如:你的互联网公司未来可能涉及金融领域,这样的话,你就有必要注册第36类金融服务。提醒一点,注意选择范围比较大的商品项目名称。比如在《商品分类表》中,1101类似群组下有灯、弧光灯、白炽灯、便携式探照灯、安全灯选项可以勾选,我们这时就选择“灯”这个小项就可以了。气大财粗的企业完全可以进行45类别全注册,这就等于告诉别人,这个商标所有的类别都是我的,别人可以歇菜了。像阿里巴巴、腾讯这样的大企业都是这种干法。那也是大企业的事,小企业还是力所能及注册相关类别比较好。

二、观点:企业应该全类别注册商标或尽可能多类别好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起一个好的商标名字,含义不错,琅琅上口,会有很多人都想使用,因此,引发的一个个案件也就凸显出来了。注册相关与近似商标,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来说就是商标多类保护。一方面可以防止后来者利用相似商标打擦边球,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他人对品牌造成负面影响!商标保护除了商标多类注册之外,还有商标全类注册,后者多是成熟企业的选择,对于初创型、中小微企业而言,商标尽可能全方位多类注册也是很有必要的。而且你也可以选择,把完全用不到的类别中的商标通过签订商标交易协议,授权许可他人使用,从中赚取高昂费用。小编建议:只要经济许可,不能全类别注册,也要做到尽可能全方位的多类别注册。

三、初创型中小企业能借鉴到什么呢?那就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即注册相关或近似商标,做好商标多类保护的模式。如果企业认为商标多类保护只是成熟企业才应该考虑的问题,那么企业已经输在了起跑线,在这种意识的带领下,企业是无法获得发展的。

据了解,商标多类注册或全类别注册,好处简言之就是以下两点:

1.避免发生企业壮大之后,当生产经营的范围可能会扩展到以前没有规划的行业或者商品,却发现自己使用多年的商标在这个领域已经被他人注册了的尴尬情况。如果发生这种情况,重新注册商标势必会给企业带来非常大的负面影响。

2.避免他人恶性的抢注或者弱化企业商标。在企业做大后,如果企业的商标名称被他人抢注,比如康师傅是方便面的商标,如果有人注册在马桶上面,那对于康师傅公司来说,完全丑化了其商标品牌性,如果没有进行多类或全类的保护,那康师傅只能眼看着他人恶意丑化其商标,并且采用搭便车的方式。

在商标行政执法以及司法保护中,判定两件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是经常遇到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未经江门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判定标准作出规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通常可以参照以下司法解释或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八条之规定,“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六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二款,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条提出,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2号)第十六条则规定: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第6条曾提出: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要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以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18号)第19条进一步提出:妥善处理商标近似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的关系,准确把握认定商标近似的法律尺度。认定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常情况下,相关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上构成近似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相关商标构成要素整体上不近似,但主张权利的商标的知名度远高于被诉侵权商标的,可以比较主要部分以决定其近似与否。要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与特殊情况下允许构成要素近似商标之间适当共存的关系。相关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的共存是特殊条件下形成时,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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