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企业商标申请类型有哪些?
作者:江门信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5-11 08:47:26
担任公司法人身份,并不是代表在公司续存期内不容易产生变化,依据要求,在变更以后,必须到公司备案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变更办理手续,而且以公示等方法让债务人了解变更信息内容。由公司法等的要求,公司法人变更由谁承担债务,以便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应当依照如何的步骤变更法人呢:
一、公司法人变更由谁承担债务依据公司法要求,公司变更后,原公司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担。
二、公司法人变更步骤1、领到《公司变更备案申请表格》(工商管理局领到)2、变更企业营业执照(填好公司变更报表,盖章公司章,梳理章程修正案、股东会议决议、保证书、公司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管理局办理证件服务厅申请办理;假如存有公司股权转让须填好股权转让合同,假如法人是外地户口那麼要申请办理居住证)3、变更机构组织机构代码(填好公司统一信用代码变更报表,盖章公司章,梳理公司变更通知单、企业营业执照影印件、公司新法人身份证扫描件、老的统一信用代码原件到质监局申请办理)4、变更税务登记证(税务局申请办理)5、变更金融机构信息内容?(基本账户开户行申请办理)。
三、公司法人变更需要出示的材料:1、《公司变更备案申请表格》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人员公司股东签名、盖章、规章要注明老总、监事会主席、主管、监事会是不是调节)3、股东会议决议(全体人员公司股东签名、盖章)4、法定代表人申请表(填好公司新法人个人简历,附1张1寸的免冠照)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7、全体人员公司股东身份证件(原件)8、公司公司章9、法人居住证(原件)
四、公司法人变更后没去工商管理局备案有什么法律法规不良影响在公司法人产生吸收合并或合拼的变更状况后,因为涉及到法人与相对性交易人的债务关联,以便维护保养买卖纪律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法律法规对吸收合并或合拼后法人的债务转移,干了强制要求。
民法总则第44条第1款要求,公司法人吸收合并、合拼或是有别的关键事宜变更,理应向备案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并公示。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也是相对的要求。公司法人变更后,要是没有变更法定代表人备案的,假如原法定代表人仍然以公司的委托人对外开放签定文档,例如合同书、协议书等,其不良影响由公司承担。公司负责任后再追责原法定代表人的滥用权力义务。
江门商标注册除了有商标侵权、商标驳回、商标近似,还有商标共存。那么商标共存与商标侵权又如何认定呢?小编综合整理了下资料给大家参考。商标共存定义:商标共存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不同的主体基于商业目的,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基于商业使用目的被核准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相同法域内同时合法存在。更简洁一些,即在商业活动中,相抵触商标共存于相同的法域内。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TO)也给出了相应的定义:不同的市场主体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从事商品销售或服务而不必然影响各自商业活动的情形。从这一定义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TO)对于商标共存的界定是以不同于其他商业主体的商场消费群体作为标准。
“商标共存”可通俗地解释为:两家不同的企业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在没有冲突、不相互妨碍商业活动、不导致公众混淆的前提下共存。构成商标共存的要素分析:
1、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商标共存的首要条件。商标的本质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在使用商标时应当尽量使各自的商标具有显著性,以便与他人商标相区分。但在大环境时代下以及人们的知识水平等的制约,难免会出现商标相同或近似。所以,就会出现相同或近似商标由不同的商标所有人在同种或近似商品上使用的情形。
2、商标属于不同的主体。在商标共存情形中,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归属于不同的商标所有人。当相同或近似商标归属于同一商标所有人时,则不属于商标共存。商标权本质上是垄断权,商标权人对其所拥有的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并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3、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商标共存中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如果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为不知名的商标,仅在有限的地域范围或商品上使用,因地域范围不同及产品类别的差异的存在,商标之间并不会引起冲突,也就不存在适用商标共存制度的必要。如果相同或近似商标中仅有一方的商标为知名商标,而另一方的商标为不知名商标,此种情形往往会因在先权利的存在或者具有侵权的可能而不需适用商标共存制度。
4、商标共存不存在混淆的可能。商标共存中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如果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为不知名的商标,仅在有限的地域范围或商品上使用,因地域范围不同及产品类别的差异的存在,商标之间并不会引起冲突,也就不存在适用商标共存制度的必要。如果相同或近似商标中仅有一方的商标为知名商标,而另一方的商标为不知名商标,此种情形往往会因在先权利的存在或者具有侵权的可能而不需适用商标共存制度。
商标侵权定义: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要看是否具备以下四要素:一、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二、行为的违法性;三、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四、行为的故意或过失。
上述四个要件同时具备时,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另外,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那么,商标侵权与商标共存的判定标准是什么?在通过对商标共存和商标侵权的概念以及二者的构成要件的对比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商标共存和商标侵权二者的界线虽然并不十分明显,且二者之间还有很多重合之处,但二者关键的区分就在于商标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混淆可能性是指经营者对任意商标的使用可能使相关公众将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误认为来源于同一个经营者或虽能区分商品或服务源于不同经营者,但却可能误认为这些经营者之间存在隶属、赞助、联营、许可或其他经济上的关系。
混淆可能性的判别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公众实际感受性,应当结合相关公众实际感受商标的方式以及商标使用的具体情况以及其对相关公众的影响进行比较。2、商标整体印象。商标产生的整体印象一般具有决定意义,法院在区分商标侵权与商标共存的时候,对商标不应当对各个部分单独进行比较,因为相关公众实际上不可能单独识别和记忆。3、显著性标准。
需要明确的是,一般而言商标的整体印象是由该商标的显著部分决定的,在认定某一商标对其他商标构成侵权时,必须把握显著性这一最基本辨别方式,例如,如果两种商标的圆不同,但颜色搭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是不能认定这一商标构成侵权的。因为,在多数商标中,外形轮廓是改商标区别于其他商标罪显著的方面,那么即使颜色搭配相同,也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因此,在判断商标共存与商标侵权上,必须综合考虑上述三个方面。
美团在2012年击败了“千团大战”,但未能避免商标被抢先的命运。2018年,澳大利亚墨尔本的中国公司“奥普罗丰”申请了“美团”图形商标。2018年11月,该公司推出了一家名为“澳美团”的中国团购网站。由于澳大利亚提倡“商标优先使用”的保护,一旦商标通过审查,意味着美团可能会失去整个澳大利亚市场。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解决方案:回购商标或提出异议,但这两种方案都不划算,需要耗费大量精力。
显然,有钱的美团选择了前者来回购商标。目前,“美团”图形商标已转让给美团运营商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商标转让的金额和交易细节,美团中国和美团澳大利亚均不愿透露。现在,美团澳大利亚的官方网站已经被另一个不知名的团购网站所取代。值得一提的是,美团还在澳大利亚申请了“美团”和“美团评论”商标。商标抢注在我们生活中随处可见。知名度越高的公司,越容易急于注册。一旦急于注册,企业就会处于被动状态,要么回购,要么提出异议。一些公司还可能放弃原来的品牌名称,改用其他名称。
例如,我们非常熟悉汉堡王。当年汉堡王进入澳大利亚时,发现该商标是一家外卖店注册使用的。它只能改名为“饥饿的杰克”。当Didi的出租车开始着火时,第九种“嘀嘀”已经被一家公司注册,Didi的出租车因商标侵权被起诉,价格为8800万元。后来,Didi的出租车只能改名为“滴滴打车”。再举一个旅游业的例子。众所周知,在现代成立之前,现代汽车的商标已经在浙江省一家民营企业注册,现代斥资4000万元购回。
苹果更糟。2001年,台湾唯冠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注册为iPad商标。后来,几经周折,它花了6000万美元回购了iPad商标。有很多企业因为商标被抢注,交了不少学费。这些过去的教训实际上提醒我们,商标并非微不足道。企业必须做好商标布局工作,尽量注册所有与品牌相关的商标。不要因为粗心大意而忽略了品牌,这会影响你的品牌和声誉。
巴黎公约规定,任何巴黎公约成员国对一项巴黎公约专利优先权的申请,不可以用“申请人所请求的是多种优先权”即使他们以在不同国家发生为理由,或以申请书所请求的是一项或多项优先权,但其中有一个或许多部分没有包括在该优先权所根据的原申请书内为理由而加以拒绝,只要上述两种情况在该国法律的含义中都是该项发明的组成部分。没有包括在该优先权所依据的原申请书内的部分,在随后提出申请时应产生通常条件下的巴黎公约专利优先权。
巴黎公约专利的优先权原则指的是巴黎公约成员国中的公民向本国提出了专利申请之后,如果再像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申请的话应该享有优先权。其中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巴黎公约专利优先权是12个月,外观专利的优先权为6个月。
再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该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话,巴黎公约专利申请人可将该专利申请分成若干部分申请,原专利申请日期仍视为各该若干部分申请的日期,并保持优先权利益。申请人也可主动将一项专利权申请分开,而保持最初申请日期为各该部分申请的日期,并保持优先权利益。各巴黎公约专利成员国有权决定这种分开的条件。只要在申请文件的总体中明确地表示过了这些部分,成员国也不得因请求巴黎公约专利优先权的发明中有某些部分未包含在发明所属国所提出的申请内为理由,而加以拒绝给予巴黎公约专利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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