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个人商标价格是否合理?
作者:江门信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08 08:17:05
显著性是商标的本质要求,直接反映出商标产生的目的,即通过相应的标识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从而使消费者能通过商标对商品的质量等特征进行判断。从某种程度讲,“显著性”与“足以区分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含义基本一致。
不具有显著性,主要考虑以下两方面的因素:
一方面,商标对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功能等特点进行直接描述,但是不包括间接描述的情况;
另一方面,采用整体判断原则,即商标使用了常用的表达方式表达了商标或服务的特点,但是不包括经过特殊处理的表达方式。商标标识本身不具有显著性,通常是因为过于简单或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构成,使得消费者难以将其作为商标予以识别,从而起不到商标应有的识别功能。
近年来,商标权人开始重视一种新的商标保护策略商标版权化,即主张自己在先注册的商标标识享有著作权。此类案件近年大量发生,日渐引起业内关注。对此,很多人忧心忡忡:商标版权化保护会导致商标获得全类保护;商标版权化保护会导致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可被撤销的规定沦为形式。因此,商标版权化保护属于不合理的多重保护。
事实上,上述观点并不能成立。首先,商标版权化保护不会造成实质上的全类保护或冲击商标撤销制度。独创性较低的商标标识,文字、图形及其造型大多属于共有领域的范畴,即使被认定为作品,其保护范围仅限于其中个别的独创性要素,不会妨碍他人对商标公共资源的正常使用。
对于少量独创性较高的商标标识而言,在这种商标成为驰名商标前,对其他经营者几乎不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对他人合理获取商标资源造成实质上的不便。基于同样的原因,商标版权化保护同样不会导致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可被撤销的规定沦为形式。因为无论是简单型商标标识还是复杂型商标标识,都不会对其他经营者获取商标资源产生实质上的不利影响。
其次,商标版权化属于双重保护,但知识产权的多重保护本身是合理的。比如,就一张由图案和文字组成的标贴而言,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标贴产品设计;著作权保护的是图案和文字组合形成的作品;商标法保护的是标识与产品来源之间的指向性关系。三者的保护客体是泾渭分明的。因此,商标版权化虽属于双重保护,却不是重复保护或者过度保护。
2001年的《商标法》规定,对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应发给江门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其中,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初审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但是,在实践中,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之日与商标公告期满之日未必是同一天,这就造成一个问题:对于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力?
换言之,他人是否需要承担某种形式的法律责任?对于这一问题,2001年的《商标法》没有给出答案。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标法》第三十六条对于这一问题则明确给予否定回答,该条第二款规定: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商标权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权利人可以排除其他任何人的商标侵权行为。但是,要成为绝对权有一个前提,就是权利状态必须以一定的方式为其他人所知晓。对于知识产权而言,除了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自动产生外,通常必须经过法定的授权程序,并向公众告知。如果一项绝对权没有为公众所知悉,客观上就无法对抗他人。正是基于公示的需要,《商标法》设置了商标公告制度。
商标公告之后,法律上推定任何人都应当知悉该商标权的存在,这是谴责侵权人的主观状态的依据。因此,商标权人虽然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即取得商标专用权,但要获得追究他人侵权责任的权利,必须等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被公告之后。只有注册商标公告后,注册商标专用权才真正从形式上转化为一种及于一切人的绝对权、对世权。
举例来说,张三在体育用品上申请注册商标,经初步审定后公告,初步审定公告时间为2014年2月1日,公告期间无人提出异议。商标局准予核准注册并公告的时间为2014年5月1日,那么张三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为2014年2月1日,但是,对于他人在体育用品或近似商品上使用商标或近似商标的行为,张三想要维权的话,则要推迟到2014年5月1日;对于2014年2月1日至5月1日期间的类似行为,张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则上没有追溯力。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关于追溯力的规定是原则性的,对出于恶意并给商标权人造成损失的情形,新《商标法》规定了原则中的例外,即在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这一期间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这体现出新《商标法》在立法上的细致与周密。那么,恶意应如何认定?笔者以实践中存在的两种情形加以说明。
第一种情形是,在某一商品或服务行业内有两家以上的企业共同、长期使用某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字号,一段时间后,其中一家企业将该商标或字号申请注册为商标。对于这种在商标申请注册前他人已公开、持续使用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显然对商标注册人没有任何恶意。在商标核准注册之前的使用行为,自然不应受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追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商标注册后应停止使用或者继续使用但附加区别性标识)。
第二种情形是,在某一商品或服务行业内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在商标审定公告期间发现他人已申请注册某商标,便出于恶意竞争的目的(如抢占市场、歪曲商品联系造成反向混淆或搭乘商誉等)迅速在相关商品上大量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无疑属于新《商标法》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般来说,商业品牌的视觉感知是非常重要的,无论是在大、小企业还是服务业,但是一个好的品牌是企业发展的第一步。很多人认为公司制作的商标和名称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却忽略了所谓商标是国家商标局注册的。目前,我国江门商标注册方式只有两种:一是直接到市国家商标局注册大厅注册;二是委托国家商标局注册的具有资质的商标局或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注册。需要注意的是,目前一些基层工商部门也帮助一些企业办理商标注册手续,但基层工商部门不具备这一职能,所以实际上,他们只转给一些合作代理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往往造成时间延误,增加成本。找代理人注册商标有以下好处:一是省钱。对商标不了解的,在商标查询过程中,不得以几千元的价格标注商标。填写商标注册申请表后有很多环节。如果出现错误,可能会导致拒绝等更多损失。
第二,节省时间。如果没有商标委托代理公司,从查询、填写、公告、注册、取得许可证等环节都将节省大量时间。
第三,不用担心。商标申请看似简单,但涉及很多专业知识。专业的商标代理可以提供更专业、更安全的商标代理服务。商标注册服务公司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服务。经营范围主要涉及商标注册、续展、变更、许可、转让、纠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版权(软件注册)、资产管理、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技术转让等一系列知识产权专业服务。公司自成立以来,为多家企业进行了商标等知识产权培训,并为部分大型企业担任知识产权顾问。
各项业务稳步增长,为国内通信行业、信息软件企业、家电行业、医药行业、食品饮料行业、制造业、仪器仪表行业、新材料行业提供商标等专业服务,公司还与香港、台湾、澳门等地的客户和代理商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它在全国范围内受到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使用。商标注册是指在商品销售国取得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时,其他任何人不得在同一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或者使用同一商标或者类似商标{热门搜索词},为市场竞争做好充分准备。注册商标是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可以转让、继承、作为财产投资、抵押等,并可以传给后代。
多数消费者认为,注册商标产品质量更可靠,更容易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商标有效注册后,可以长期占领市场,扩大{热门搜索词}的销量,保持良好的信誉,成为驰名商标,进而成为驰名商标。如果你不及时注册,你会先注册的。因此,虽然你花了很多钱做广告,但没有经济效益。
相反,你帮助他人,推销他人,为他人创造品牌。避免思想自由好,设计好的商标是别人先注册的。由于我国对同一商标注册申请实行“先申请”的原则,后者的申请不仅不得注册商标,而且不得再次使用,否则将构成侵权;为避免无意侵权,支付巨额赔偿费用,人民法院新司法解释规定,赔偿金额由被侵权人自己说了算。为以后省级驰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应用奠定基础方便了企业对外产品和形象的宣传,也方便了消费者或受众对产品的记忆和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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