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个人专利申请的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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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个人专利申请的相关规范

作者:江门信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8-15 08:59:56

哪些内容不能注册为商标?众所周知,商标是保护自己企业和品牌的“盾牌”,但江门商标注册也需要一定的条件。有些内容不能注册为商标。具体内容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区别于他人商品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符号、色彩组合、声音等。而上述要素的结合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名、国旗、徽记、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与中央国家机关名称、所在地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名称、图形相同的名称、标志;

2.与外国的名称、旗帜、徽记、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正式标志或检验标志相同或类似,但经授权的标志除外;

5.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种族歧视;

7.由于具有欺骗性,公众很容易对商品的质量或产地产生误解。

8.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有害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的除外;使用地名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2.只直接表达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点;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前款所列商标,经使用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江门商标注册权利是法律赋予人们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商标权就是这样的一项权利,它赋予人们依法支配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犯的权利。商标权不仅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资产,更为重要的是其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众利益上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商标权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民事权利,不但为商标权人提供了有力的商业保护,更为重要的是,它使得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和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时候,能够清楚地区分商品来源,不致误认和混淆。可是近年来,由于商标权巨大的潜在经济价值,使得本来平静的商标秩序里纷争四起、硝烟不断,甚至有人为此铤而走险,妄图通过打法律“擦边球”来满足一己之私利。笔者希望,在通过商标权的使用取得巨大的经济利益的同时,广大的市场经营主体能够更多地考虑商标背后所针对的相关消费者的权益,善待手中的商标权,因为它蕴含的不只是金钱,更多的是一份诚信和责任。

假冒商标是侵权吗?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未经注册人的同意,假冒、伪造注册商标生产相应产品的,是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假冒商标侵权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七条:未经江门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假冒商标情节严重的,是属于犯罪的行为,可按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以,商标并不是一定要注册登记,但只有注册的商标,才能获得《商标法》更多的保护。对于未注册的商标,实践中,发生的侵权事件是比较多的。如果未注册的商标在使用时,标称为“注册商标”,或者使用注册标记,既损害了商标管理的秩序,同时也是对消费者的欺骗,属于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

未注册商标,是指未获得国家主管机关的注册,使用人不具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未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的专用权,不能援引《商标法》进行保护。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

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的区别

1、未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违反《商标法》的禁用规定。

2、未注册商标人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3、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不得将其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

4、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5、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必须在商品上、包装上标明企业名称或者地址。

6、在国家明文规定应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不得使用未注册商标。

禁止规定

按照《商标法》,使用末注册商标主要应遵循如下规定:

不得冒充注册商标

冒充注册商标是指商标使用人在未经商标主管机关予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上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加(注)或(R)注册标记的行为。冒充注册商标行为,除了表现为在未注册也未申请注册的商标上使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外,还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虽已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但在未核准之前就加注了“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江门商标注册人超出了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使用注册商标并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标明注册标记的;注册商标因未办理商标续展注册手续而被注销后,或注册商标因违法使用而被撤销后。仍继续使用并加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的。

商品不得欺骗消费者

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是我国《商标法》一个特点,表明我们在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同时,把维护消费者利益放在重要地位。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要求必须保证商品质量,对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样也要求必须保证商品质量。对违反商品质量规定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对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和商标注册人的处罚适用同一条款,一视同仁。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在执行这项法律规定时,其工作的范围主要在商品流通领域中进行,而生产环节中发生的商品质量问题,按照执法分工,主要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来负责查处。对于流通领域中出现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在取得国家有关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测证明后,再依照《商标法》的规定来处理。

商标法

不得违反禁用《商标法条款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的范围: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专用权

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不得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这是未注册商标使用的基本前提。对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问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的是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故意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这是故意侵权行为;但还有不少确属由于客观上两个商标无意冲突,构成相同或近似,这属于过失侵权行为。在未注册商标管理工作中,对于前一种故意侵权行为,必须从重处罚;对于后一种过失侵权行为,则应酌情从轻处理,以达到制止使用目的即可。这样做,既达到了依法保护注册商标的目的,又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考虑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的利益,有利于更好全面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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