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个人商标转让的可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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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个人商标转让的可选方式

作者:江门信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2-25 08:20:25

注册国际商标对企业来说是一种荣誉,也是一种地位的象征,既可以占领市场,又可以防止商标抢注,对企业来说无疑是有利而无一害的。近年来,已有不少国内知名企业的商标在国外被他人抢注,给这些商标所有人开拓海外市场造成巨大麻烦。有调查显示,国内知名品牌面临的海外商标抢注危机已经极为严重。而对于企业来说,等要开发海外市场之后才考虑江门商标注册,往往已为时已晚。根据各国商标法律,各国均只保护在本国注册的商标,并且绝大多数国家商标法律均采取“先注册原则”。

这样,对于未能在本国注册的商标,即使其在国外已经注册多年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也得不到保护;而且,即使在本国申请注册,但申请晚于他人也得不到保护。

另一方面,工业产权贯有的地域性特点,注册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即实行商标保护的独立性原则。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条件,在本联盟各国由其本国法律决定,与在本联盟其他国注册的商标,包括在原属国注册的商标在内,各不相关。所以,一旦发生对他人商标在国外的抢注行为,一般不会遭禁止。即使是对驰名商标而言,尽管有准予撤销被抢注的驰名商标注册的特别保护规定,但也是有条件的:一是从申请撤销的理由看,仅限于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对他人驰名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翻译,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

尽管商标抢注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然而从大多数国家商标法的规定看,并无直接限制商标抢注的规定。这是因为:一方面,商标权的取得大多实行申请、注册制度。各国商标主管机关无法也不可能对某商标谁先使用谁后使用作出准确判断,而且,商标又具有从属于商品经济的特征,对商标实行注册管理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的有效手段。

提高江门商标注册成功几率的办法:

首先要进行商标查询,并咨询商标事务所的律师,弄清了头脑再行动。

第二商标取名的时候,要符合《商标法》,不允许的不要强来,避免还没有申请,就已经埋下了申请失败的伏笔。因为有些名字是百分之百通不过的,只有浪费时间和金钱。

第三商标申请要以中文为主,英文第二步,图形第三步再申请。有的人期望一步到位,一个申请里面中文、英文、图形都有。结果往往因为图形和英文的问题,申请不下来。

第四商标代理机构的选择也十分重要,有些机构不够专业也来赚代理商标的钱,结果只赚钱还办不了事。建议选择办理效率的代理机构。

第五商标申请的类别不要那么多,有的人所有的类似项都选了,仿佛志在必得、探囊取物。却不料由于一些小问题被人提出了异议。

第六商标注册该花的钱一定要花,少不了的。

委托你们做商标能保证通过吗?你们不是专业的吗?为什么注册不下来?商标申请无法保证百分百通过,这并不是能力的问题,而是商标申请中存在许多客观因素,因此无法达到百分之百!音符那都存在哪些客观因素呢?

一、商标查询存在盲查期商标查询的时间段以商标局数据录入时间为准,时间滞后期为3个月左右,也就是盲查期。商标申请遵循申请在先原则,如果碰到与盲查期内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情形,则会被驳回。盲查期是现实存在的不可抗因素。

二、商标审查主观因素商标审查为商标局审查员人为审查,每个审查员对审查标准的理解程度与判断标准不同。商标审查没有绝对的标准,商标代理人只能根据对商标审查标准的理解,及概率性进行判断。

三、商标公告与异议:申请商标通过商标局的审查后,继而进入三个月的商标公告期,公告期也称为异议期。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期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方会予以核准注册,并发放江门商标注册证。

综上三点原因不难看出,商标申请是无法保证百分百通过的。值得说明的是,虽然商标申请不能保证百分百通过,但是在申请之前,仍需委托专业人士对商标进行分析,如,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禁用条款、是否具备显著性,以及对商标近似进行专业的判断,从而将商标申请风险降到最低。

申请在先原则是由注册原则派生出来的重要程序性原则之一。既然商标专用权基于注册而产生,而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人又并不总是一个,那么,以申请书提交的时间先后来决定商标专用权归谁所有,就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

因此《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这就是申请在先原则。根据该原则,一个商标即使已经使用多年,如果不及时申请注册,也会因别人申请在先而失去注册机会,得不到对该商标的专用权。

当然,申请在先原则也有不灵的时候,遇到两个以上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情况时,就必须通过其它方法来决定专用权的归属了。因此,第十八条同时又规定,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说明我们在采用申请在先原则的前提下,也以使用在先作为一种适当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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