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对日常用品申请外观专利图片有哪些具体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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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对日常用品申请外观专利图片有哪些具体的要求?

作者:江门信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9-11 08:22:53

我们日常用到的牙膏、牙刷、洗面奶、沐浴露身体乳等都属于日常生活用品范畴,因为日消耗量大,消费者的选择趋于个性化,为了适应市场需要,生产制造商的产品外观更新换代频繁。每一次新包装的上市,企业对包装外观都已经做了知识产权专利保护,那我国专利法对日常用品申请外观专利图片都有哪些具体的要求?接下来跟随江门商标注册来了解一下。       

一、  申请外观专利图片的拍摄要求    

1、  光线柔和,无强光和阴影,保证拍摄出来用于申请外观专利的图片足够清晰; 

2、  拍摄背景颜色与产品反差大,背景墙或背景布颜色要单一,不能存在多余元素干扰观看人;    

3、  拍摄距离0.5米左右,根据外观产品大小而定;    

4、  拍照的外观产品应该是空的,不含附内置的其他产品。   

二、申请外观专利图片的角度要求   

1、立体产品,针对多面的外观设计产品而言,拍摄要顾忌到全部六个面的照片收集,并且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应当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   

2、平面产品,产品外观设计要点只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

3、特殊要求,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该外观设计产品的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以及变化状态图。   

4、参考图,申请人可以提交外观设计的参考图,用于阐述外观设计的产品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等。   

5、色彩要求,图片色彩包括冷色调的黑白灰系列和亮色调的彩色系列,对于简要说明中声明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图片的颜色应当着色牢固、不易褪色。   

日常生活用品行业申请外观专利图片要求就是上面所述的两大点,新产品包装的原创设计符合专利申请特有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条件,那么,企业就不应该吝啬于投足于专利申请的程序。给产品外观申请了专利,在专利有效期内你就独占设计专利权,独一无二的设计就是你吸引消费者眼球的亮点,产品的销量犹如芝麻开花节节高。

一、商标权转让包括类型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

注册商标的转让一般有以下几个形式:

(一)合同转让

转让人通过合同,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内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这种形式的转让一般是有偿的,即转让人通过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收取一定的转让费用。

(二)继受转让

注册商标的继受转让,有两种情况:

1、注册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即其生命结束后,有继承人按继承程序继承死者生前所有的注册商标。

2、作为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企业被合并或被兼并时的继受移转。

(三)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

这种转让形式一般发生在公有制国家。这里说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财产流转的计划和行政。例如我国国有企业根据行政命令发生分立、合并、解散或转产,必然会发生注册商标主体变化的问题。

商标权转让要注意的问题

1、商标权是有期限的。在订立商标权转让合同与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之前,应先审查作为合同标的的商标专用权是否还在其有效期内,有效期还有多长,是否办理了注册商标续展手续等。这是为了防止某些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将已不受法律保护的商标,即没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欺骗对方。

2、商标权转让必须按着法律规定的方法、程序进行、不得自行转让。

3、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4、转让人用药品、烟草制品以及其他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注册商标,受让人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1)对于受让人用药品注册商标的,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

(2)对于受让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注册商标的,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3)对于受让其他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注册商标,应当附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5、许可他人使用人用药品、烟草制品以及其他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注册商标的,在将许可合同副本交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时,被许可人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或者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不提供上述批准证明文件,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商标局责令提供而仍拒不提供上述批准证明文件时,视为被许可人主体不合格,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无效。

6、在签订商标权转让与使用许可合同时,应审查对方是否具有相应资格,即是否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按照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对等原则可以成为商标权转让与使用许可合同的主体。

对于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相对人不得与之签订商标权转让与使用许可合同;如果签订手续已办理完毕,则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或视为根本未成立的合同。

商标权取得的方式分为两种

(1)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商标权的原始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直接取得,是指商标权由创设而来,其产生并非基于他人既存之商标权,也不以他的意志为根据。

(2)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也称为商标权的传来取得,是指以他人既存的商标权及他人意志为基础而取得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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